第204号科目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接受劳务供应单位预收的款项。 二、企业向接受劳务供应单位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收入”等科目。接受劳务供应单位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 预收账款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计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接受劳务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接受劳务供应单位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由接受劳务供应单位补付的款项。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企业设置“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明细科目,进行明细会计核算。 1、收到承包者上交的车辆价值保证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车辆价值保证金”科目;扣除车辆价值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车辆价值保证金”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因承包者造成车辆损坏修复时支出的费用,保险企业赔偿以外的部分,用车辆价值保证金补足,借记“其他应付款—车辆价值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承包期满后,车辆按年审标准验收合格后返还车辆价值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车辆价值保证金”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承包者上交的营运收入保证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营运收入保证金”科目;承包期间承包者未按时交足承包费扣减营运收入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营运收入保证金”科目,贷记“营运收入”科目;承包期满返还营运收入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营运收入保证金”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运成本”“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工资结余。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二、企业提取福利费时,借记“营运成本”“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入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借方余额为福利费的超支额。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营业税 2、应交个人所得税 3、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应交增值税 5、应交房产税 6、应交车船使用税 7、应交土地使用税 8、应交所得税 9、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按照销售中实际收取或应收取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其差额,贷记“营运收入”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应变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2、企业购入材料、燃料等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3、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福利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借记“材料”、“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销售货物,按应收取或实际收取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差额,贷记“营运收入”科目。 5、企业购进的货物或以购进货物生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企业实际交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变税金——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如为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如为多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实际交纳以前月份欠交的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应交款”科目;计算出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工资中扣还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实际交纳上述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与税务机关结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支付利润。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投资利润。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利润,贷方余额为未支付利润。 第22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如教育费附加等。 二、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营运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二、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运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出数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费用。如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的差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如实际支出数小于已预提数时,期末应冲回成本、费用。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二、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且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第251号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有发行一年期以下短期债券的企业,应另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 2、债券溢价; 3、债券折价; 4、应计利息。 三、企业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或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日。 六、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七、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 第26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三、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购建成本,借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第262号科目 住房周转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企业取得的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支付的自管和委托代管的住房公积金,应由企业交纳的部分,借记本科目,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代交的部分,借记“应付工资”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住房周转金不足以交纳应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部分)、“现金”等科目;用住房周转金支付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本科日,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按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借记“借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应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六、企业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详细记录住房基金的各种来源及用途。企业提取的职工住房折旧、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中可用住房方面的资金、购入住房使用权摊销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企业用住房基金购买住房、交纳公积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在住房周转金的结余。 第272号科目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和小型租赁企业的承租方收入。 二、本科目可以设置下列两个明细科目: 1、专项拨款 2、承租收入 三、企业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其余部分应转入资本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企业,期末按照合同规定计算出承租方的收入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租金、抵扣承租方预付的生活费,发给承租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租赁期满后,属于留给企业部分,转作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使用的专项拨款和尚未支付的承租方收入以及尚未结转的盈余公积金。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二、收到投资人投入的现金,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单位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贷记本科目(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无形资产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数额。 第311号科目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目: 1、资本溢价 2、接受捐赠资产 3、住房周转金转入 4、资产评估增值 5、投资准备 三、对于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收到投资人实际缴付的资本时,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及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资产);接受捐赠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资产)。按规定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时,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资产),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企业购买职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周转金转入)。 六、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贷记本科目(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投出资产的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材料”、“燃料”、“无形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本科目(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按规定将原记入本科目(资产评估增值)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资产评估增值),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因被投资单位资产重估、外币折算等所引起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在权益法下,企业应按分享的份额,相应调整长期投资和资本公积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资产重估、外币折算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企业应按分享的份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资产重估、外币折算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企业应按分担的份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八、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九、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公积。 第313号科目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法定盈余公积 2、任意盈余公积 3、法定公益金 三、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盈余公操作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 第321号科目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二、期末结转利润时,企业应将“营运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营运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营运成本”“营运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成本”“营运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损失,则作相反会计分录;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2号科目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盈余公积补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三、发生利润分配业务时: 1、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2、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3、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4、年度终了,企业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亏损总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401号科目 辅助营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辅助生产部分生产产品和供应劳务(如制造工具、备件,修理车辆、供应水、电、汽等)所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没有此项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本科目。 二、发生的辅助营运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材料”“燃料”“银行存款”“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月终,按照规定的分配标准由各项业务负担时,借记“营运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辅助生产部分及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并按规定的费用项目设置专栏。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辅助营运费用。 第411号科目 营运间接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不包括企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没有此项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本科目。 二、发生营运间接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等科目。 三、月终,应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当月发生的营运间接费用,借记“营运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营运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旅客运输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收入。 企业应当在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运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实现营运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企业对旅客运输业务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营运车辆的型号进行明细核算。 五、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企业,收到承包者上交的承包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运收入”科目。 第502号科目 营运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旅客运输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二、企业经营运输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能直接计入成本项目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燃料”“材料”“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不能直接计入成本项目的其他费用,应先在“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 三、发生的事故费用,应单设项目进行核算。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赔偿款项,应冲减事故费用项目。 向保险企业投保收回的赔偿收入,以及应由事故对方或过失人负担的部分,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对于当年不能结案的事故,企业可根据有关资料,计算出应付事故费用,列入当年的营运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待事故结案时,将实际费用与预提数的差额,调整结案年度的营运成本。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运输工具类型或单车设立明细账,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