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一字[2000]7号 2000-01-24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转发给你们,在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其利息收入已征收了地方5%营业税的,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方可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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