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288号 2004-08-30 税屋提示——
2.依据琼国税发[2008]6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4月8日起第四条第(一)款第8项、第9项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各种类型的新办企业不断出现,我省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新办企业的确认、行业性质的认定及新办企业优惠政策把握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办企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为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促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地执行新办企业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就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办企业的界定问题 (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方视为新办企业 1.组织形式上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定在工商部门办理新设注册登记的企业; 2.资产实质上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企业。 (二)有下列情况,虽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新设注册登记也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1.改制改组企业。改制改组是指凡以原有企业(包括存续或解散企业)的全部或实质性全部资产重新组建设立的企业。包括采用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兼并、分立等改制改组形式新设立的企业; 2.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等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 3.股权比例、结构变化等资本结构调整的企业; 4.原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 二、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格确认、审批权限及程序问题 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格的确认、审批权限及程序,应严格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2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或变通。 三、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年限的确认以及优惠期的选择问题 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年限的确认,应按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或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98]26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3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的,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可享受生产性企业的优惠政策,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按其经营主业确定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生产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期的选择亦按琼国税发[2002]36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新办企业行业性质的认定问题 对于新办企业所从事行业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性质认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从事下列业务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建筑业; 7.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8.[条款废止]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9.[条款废止]其他行业的生产性企业: (1)专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革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2)专业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3)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二)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企业,不得认定为生产性企业 1.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 2.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3.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或铺面销售; 4.从事土地开发经营和建造商品房出售的企业。 (三)第三产业行业的判断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五、关于优惠政策的选择问题 同一企业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存在交叉情况时,企业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六、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所得税的新办企业多征税款退税问题 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以及饮食业等的营业税纳税人新办企业处于所得税免税期间的,如地税部门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代征了所得税,企业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及时进行清算,并依据主管国税部门出具的新办企业认定证明,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办理纳税年度多缴部分税款的退税或抵减以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七、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的管理问题 (一)凡取得新办企业资格的企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超过1年以上的减免税原则上实行一次审批制度。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审查其发生的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关联企业转移利润,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凡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一律不得减免。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账,详细登记纳税人的名称和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项目、金额、用途;要根据台账记录及时跟踪检查,审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利润怎样分配,其用途如何,是否有逃避所得税嫌疑等情况。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各地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的信息交流,对于通过更换企业名称、频繁新设等手段骗取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逃避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应高度关注;对于投资主体、经营业务、经营场所以及主要操作人员等企业主要经营事项均相同的所谓新办企业应严格核实,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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