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5]6号 2005-01-12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22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理解和统一执行,就有关内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四条所说内容是指: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其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和推荐,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并商国家税务总局后下达具体免税名单。具体免税名单下达后,再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内容履行具体免税审批手续。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