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2006年消费税税收统计报表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95号 2006-04-26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适应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6年消费税统计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6]332号)的有关要求,对2006年税收统计报表及有关填报口径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的消费税统计报表表式 新的《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表式附后)主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在原表式的基础上进行以下修订: (一)在“1.饮料制造业”项目下,分别设置“(1)酒”和“(2)酒精”项目,将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二个项目合并为“白酒”一个项目。 (二)在“3.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项目下,取消“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三项目,按新税目及子目,分别设置“(1) 小汽车”、“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和“(2) 摩托车”四个项目。 (三)在“4.石油加工业”项目下,增设“(3)石脑油”、“(4)溶剂油”、“(5)润滑油”、“(6)燃料油”和“(7)航空煤油”五个项目。 (四)将原“4.其他”修订为“4.其他行业”,取消“(3)护肤护发品”,将原“(4)汽车轮胎”、“(5)鞭炮焰火”改为“(3)汽车轮胎”、“(4)鞭炮焰火”,并按新税目增设“(5)高尔夫球及球具”、“(6)高档手表”、“(7)游艇”和“(8)木制一次性筷子”和“(9)实木地板”五个报表项目。 二、关于新指标口径以及新老指标口径衔接问题 (一)本表“1.饮料制造业”项目 ,统计对酒和酒精所征收的消费税。 1.“(1)酒”项目,统计对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所征收的消费税。其中“白酒”项目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2.“(2)酒精”项目,统计用蒸馏方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二)本表“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项目,统计对小汽车和摩托车所征收的消费税。 1.“小汽车”项目,统计对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所征收的消费税,包括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不包括电动汽车。本项目等于原报表中“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三项目之和。 2.“乘用车”项目,统计调整小汽车子目后,对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9)的,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所征收的消费税。 3.“中轻型商用客车”项目,统计调整小汽车子目后,对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 的,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所征收的消费税。 (三)本表“石油加工业”项目,统计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征收的消费税。 1.“汽油”、“柴油”项目的统计口径与原规定相同。 2.“石脑油”项目,统计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3.“溶剂油”项目,统计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 4.“润滑油”项目,统计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包括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5.“燃料油”项目,统计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它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 6.“航空煤油”项目,统计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 (四)本表“其他行业”项目,统计除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石油加工业以外,对其他行业所征收的全部消费税。 该项目下,调整后及新增设的项目口径为: 1.“化妆品”项目,统计对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所征收的消费税。该项目等于原报表“化妆品”与“护肤护发品”二项目之和,即对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所征收的消费税原报表统计在“护肤护发品”项目中,现一律归并统计在“化妆品”项目。 2.“高尔夫球及球具”项目,统计对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及高尔夫球包(袋)等所征收的消费税。 3.“高档手表”项目,统计对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所征收的消费税。 4.“游艇”项目,统计对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包括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所征收的消费税。 5.“木制一次性筷子”项目,统计对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所征收的消费税。 6.“实木地板”项目,统计对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包括未经涂饰的素板所征收的消费税。 三、编报要求 自2006年6月编报5月份税收会统月报表起,各地按新《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的表式和口径进行编报。新报表任务将放在省局FTP/center/计划统计处/会统/会统报表/报表任务中,请及时下载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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