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6]201号 2006-04-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有的市反映对多功能(变型)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的税率要求统一明确,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89号文件规定,多功能(变型)拖拉机属于“农机”的范围,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不退税,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再补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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