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7]326号 2007-12-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我区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工作(以下简称代收工作),经过2年的努力和实践,已经基本走上正轨,并取得了较好成绩。为了更好地发挥地税机关职能和管理手段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地税代收工作,现就我区地税代收工作提出如下的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工作,是党委、政府和工会、残联部门对我们的信任,是我们地税机关服从和服务大局、讲政治的需要,是树立地税机关有条件、有能力服务于社会的崭新精神风貌的需要,是构建和谐广西的需要。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大局出发,从全局考虑,进一步提高对代收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代收工作的领导,把代收工作各项要求贯彻好,落实好。 二、引入税收征管理念,切实加强代收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代收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与税收工作一起同研究、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稽查、同考核,全面实施代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实现税收征管与代收工作同步、税收征管与代收工作两不误。 (一)在申报环节,将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的申报归并到《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应纳税款的同时,将当期的工资总额和应申报缴纳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金额在《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据实填报。 (二)各征收单位要将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视同一个税种进行管理,对经工会及残联部门核定需拨缴工会经费和需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的纳税人,要及时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进行税种核定,并按照税款征缴期限,核定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限,以确保税、费同步征收和管理。 (三)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办税大厅,要依托《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实行税、费同窗受理纳税人办理涉税及涉费事宜,以提高办税服务厅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同时,减少纳税人需多窗办理涉税涉费事宜,方便纳税人。 (四)办税服务厅前台服务人员对纳税人只申报办理涉税事项,不申报办理涉费事项且欠缴费的,要即时进行提醒提示,并打印催报催缴通知书,即时让纳税人签收并送达的同时,在当月纳税期满5天内,将催报催缴通知书转交给对应的工会或残联部门。 (五)各级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要把代收工作列入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在抓好日常税收征管的同时,一并将代收工作抓好,做到税收征管与代收工作同步开展。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将列入重点税源监控的纳税人同步实施代收费源监控,及时监控和分析代收费源的变化情况,为代收工作管理和代收收入测算提供决策依据。 三、加强配合,做好代收费年度审验工作。 (一)各级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年度终后2个月内,要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将“全年应发工资总额”及“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为工会部门开展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工作和残联部门开展应缴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核定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将代收费年度审核列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项目,同步汇算;对欠拨欠缴的代收费要列入汇算清缴报表,提醒提示纳税人及时缴纳,并将欠费信息及时向工会和残联部门反馈。 四、运用稽查职能,努力清理欠费。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运用稽查职能,在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的同时,将代收费项目一并列入稽查内容,同步实施稽查;对通过稽查查实的欠费,要在稽查报告中反映并提醒纳税人及时缴纳,同时将欠费情况及时向工会和残联部门反馈;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征管部门和工会及残联部门反馈。 五、加强检查和考核,提高代收工作积极性。 各级地税机关要将代收工作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实施绩效考核,从制度上充分调动广大地税干部工作积极性,努力做好代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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