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要求对未来的租金进行折现来确定使用权资产,但合同约定按承租人每月实际产出量来结算租金的情况下,不知道未来的每个月的租金,那这个怎么折现呢?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不适用使用新准则了? 解答: 使用权资产的确定,主要需要依靠“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等来确定。 对于“租赁付款额”的确定,在新租赁准则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一共包括了五个项目。 其中,(一)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按照新租赁准则应用指南(2019)的解释:本准则中的实质固定付款额是指在形式上可能包含变量但是无法避免的付款额。 根据提问的描述,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可能使用租赁物而没有实际的产出量,同时出租人为确保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的,通常在租赁合同中也会对特殊情况下产量过低甚至没有产量,约定最低的租金保护。 因此,提问描述的业务存在“实质固定付款额”,可以适用新租赁准则。 至于在具体确认“租赁负债”时,应先根据租赁物的功率以及企业生产效率等,合理预计在租赁期间的应付租金额确定“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然后在折现计算现值,现值与“租赁付款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最后再确认“使用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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