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
例2:某企业2006年度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境内分回税后投资收益两笔60.8和49,分别已按24%、30%缴纳所得税。以前年度亏损40万元,当年盈利,无其他事项。
主表第2行:10+60.8+49 第17行:40 第18行:10
第19行:27.57{=49/(1-30%)×30%+(69.8-49)/(1-24%)×24%}
税率从低到高税额为60.8/(1-24%)×24%+9/(1-30%)×30%=23.06
第22行:69.8+27.57=97.37 第23行:33%
第24行:97.37×33%=32.13 第25行:27.57
第30行:32.13-27.57=4.56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成本费用的纳税调整
注意: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应按税收规定予以调整。
1.税前工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三、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2.职工三项经费
问题:企业用节余的应付职工福利费支付职工个人补充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是否不涉及纳税问题?
3.利息支出
a、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生产性支出问题
b、关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问题
c、关于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列支问题(内资、外资税务处理差异)
d、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扣除问题
问题:子公司使用母公司资金利息是否涉及所得税问题?母公司利息收入是否纳税?
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4.广告费(国税发[2000]84号三个条件)
例:某公司2006年有关数据如下:销售产品收入1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转上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净收益5万),接受捐赠5万,将售价为10万元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
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中列支。转让固定资产收入10万(将收益3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5万元挂在往来账,未作收入。请确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招待费计算基数。
5.业务招待费
6.坏账准备的计提问题
7.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实例解析:某税务局在对当地某化工企业进行2005年度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计提其非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固定资产折旧时,随意变更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比例,扩大税前扣除金额。经查,该企业1989年购置的办公用房原值400万元,确定的折旧年限为40年,残值比率为5%,采取直线折旧法。该企业财务人员2005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以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不低于20年为由,以20年作为其折旧年限,每年多计提折旧9.5万元[400×(1-5%)÷20-400×(1-5%)÷40],是否行得通?
8.通讯费用和汽车费用
9.预提费用
10.销售折扣 11.销货退回
12.技术开发费(财税[2006]88号)
13.单位负担个人所得税问题
14.关联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向其他企业分摊费用问题
15.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财税差异)、住房公积金
16.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17.税务稽查查增的所得额只补税,不调账问题
18.财产损失、年度亏损及弥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