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并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这一办法是在1994年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及后续相关文件基础上的修订完善,是增值税管理的一项重要税收政策。为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编写了宣传材料,以便相关纳税人认真学习、准确掌握、严格执行。本博之所以收录此文,系因为这是一种非正式性的官方解读,权威性比较高。而且这篇介绍并不针对北京当地,全国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可以借鉴和了解。 一、修订的主要意义 二是完善增值税税制的需要。新办法作为增值税税制的重要内容,其法律级次显得尤为重要。原办法以国税发的形式发布,法律位阶为规范性文件,新办法则以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法律位阶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级次高于规范性文件,增强了税法刚性。新办法的实施,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完善增值税征扣机制。 三是服务纳税人的需要。原办法及陆续下发的一系列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补充规定,强调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从严管理,主要是对当时极少数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违法犯罪的问题较为突出而制定的,因时效性较强与目前的情况不相适应。而新办法将原规定进行合并补充,形成一个明确认定标准、范围、时间、程序及权限的完整办法,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的规范高效,更加注重税务机关服务纳税人的主动性,通过简化流程、减少报送资料等方式方便纳税人申请资格认定,真正体现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理念。 二、修订遵循的主要原则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是规范了申请认定的程序。按原规定,申请认定的纳税人,要经过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批程序,对商业企业还需要约谈程序,新办法将约谈程序去掉,同时修改了实地查验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不再统一要求实地查验,是否查验及查验的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更符合基层实际。 三是简化了申请认定的资料。按照不重复报送的原则,简化了申请认定时需报送的资料,对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对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其他管理事项应报送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是明确了办理时间。新办法明确了各事项的办理时间,如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等等,将所有办理时间告知纳税人,充分尊重了纳税人的知情权。 四、新办法的执行时间 五、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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