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的发展,再投入是企业持续经营中经常发生的经济行为。以什么方式来增加对企业的再投入,企业股东应算好税收账,争取以较低的税收成本取得较高的经济收益。本文通过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案 例 方式一,增资扩股 应缴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应缴股息分红个人所得税=(500-125)×20%=75(万元)。 综上,应纳税合计125+75=200(万元);股东收益=500-125-75=300(万元)。 方式二,向股东借款 由于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向股东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为企业的股东对企业进行再投入时是采取股权投资还是对公司借款提供了可选择的可能。如本案例中股东对企业的投入由方式一的股权投入改为对公司借款,整体税负及股东收益测算如下。 1.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条件外,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超过"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由于该公司是向企业的股东借款,因此,此借款利息应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基础上,按与股东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的借款额计算的利息可在所得税前列支,超过部分不得列支。 关联债资比例为3000÷1000=3;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300×(1-2÷3)=100(万元); 可扣除的利息支出=300-100=200(万元)。 仍以该项目年应纳税所得500万元为前提计算,应纳税所得为300万元(500-200);应缴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 2.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利息200万元,但实际会计列支利息300万元,所以,可分配利润为125万元(500-300-75),股东股息分红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万元(125×20%)。 应缴个人所得税=60+25=85(万元)。 综上,应纳税合计75+85=160(万元);股东收益=(300-60)+(200-75-25)=340(万元)。 方式三,既扩股又借款 1.企业所得税 关联债资比例2650÷1350=1.963; 该公司的借款比例没有超出税法规定,实际支付的265万元利息可全额扣除。 应纳税所得为235万元(500-265);应缴企业所得税=235×25%=58.75(万元)。 2.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利息265万元,可分配利润为176.25万元(500-265-58.75),股东股息分红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25万元(176.25×20%); 应缴个人所得税小计53+35.25=88.25(万元)。 综上,应纳税合计147万元(58.75+88.25);股东收益=(265-53)+(235-58.75-35.25)=353(万元)。 从对上述三种资金投入方式的分析中可以发现,股权投入的税收负担高于公司向股东借款的税收负担,而股东收益则是股权投入收益低于向公司股东借款收益。在公司向股东借款方式中,由于受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超过比例的借款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本案例中方式三针对此问题,将方式一合理地拆分为公司向股东借款和股权投资两部分,使债权投入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了税法的规定,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得以全额扣除,降低了企业再投入业务的税收负担。因此,方式三与其他两种方式相比,税收负担低而股东收益高,应为该公司的最佳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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