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5]30号 2005-03-14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损失,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省局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下发,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评估的工作定位问题 纳税评估分为宏观评估和微观评估,本办法重点对微观评估工作进行了规范。其基本定义为: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评估对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的管理活动。鉴于该项工作上承征收环节的逻辑审核,下为检查环节提供案源,是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在纳税评估的工作定位上,应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纳税评估的环节。纳税评估应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申报纳税之后进行,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后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价。二是纳税评估方式。纳税评估主要是在税务机关内部通过案头审计方式进行,原则上不进行调账检查;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申报疑点,根据现有资料难以明确判定的,可通过约谈方式进行询问核实,确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应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进行。三是纳税评估的内容。主要通过对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资料、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征管资料以及通过综合治税获取的外部涉税信息进行审核和分析,以确认和评价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四是纳税评估的目的。纳税评估既是一项管理性工作,也是一项服务性工作。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分析发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中的异常情况,通过税务约谈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同时为纳税人提供自行纠正的机会,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也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纳税评估的工作机制问题 纳税评估分为选定对象、评估分析、约谈核实和评定处理四个环节。为提高评估质量,确保评估成效,税务机关内部应建立“职责明确、上下联动、环节分工、过程控制”的工作机制,即以数据市级集中为前提,以设立相对专业的评估机构为基础,对纳税评估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在市局、县(市、区)局和税收管理员之间进行分工。目前,我省地税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虽已实现了市级数据集中,但考虑到各地数据集中的程度、数据采集的标准和内容不统一、不规范、不全面,尤其是全省统一开发的纳税评估软件还未安装运行,因此,现阶段各市局可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对《办法》中确定的工作分工做适当调整,可将市局进行的评估对象选定工作暂由县(市、区)局负责进行,但市局应根据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及时提出评估对象选定的指导性意见,并加强日常工作的监督考核。待纳税评估软件上线后再统一工作规程。 三、关于《办法》适用范围问题 本《办法》适用范围不包括个体双定业户。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对个体户的评税定税虽然也属纳税评估性质,但与对企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有很大区别,前者是事前为了定税,后者是事后为了评价,而且运用的方式方法和工作程序也不一样。二是我省对个体双定业户的计算机定税工作开展已有两年,工作程序和方法日臻完善和规范,工作成效日益明显,定税工作已经实现了预期的工作目标。三是纳税评估工作是以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其目的是“以管理促增收”;而对个体双定户的定税工作,其目的主要是要体现“公正、公平、科学、规范”原则。 四、关于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 根据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现阶段纳税评估工作统一由市、县两级的征管部门负责,不再单独设立评估机构。鉴于纳税评估工作业务性较强,不仅要对行业税负和各项评估指标进行大量的测算工作,而且还要承担评估对象的选定、评估分析、评定处理以及本辖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因此,各市局征管部门应配备2-3名业务骨干,县(市、区)局应配备3-4名业务骨干,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以确保该项工作有突破性进展。 五、关于评估软件开发问题 纳税评估是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系统工程,基础是各类海量数据,核心是评估软件。按照税收信息化建设“一体化”原则和征管数据“一户式”管理的要求,省局信息中心将统一开发纳税评估软件,为避免资源浪费,各地不必再进行评估软件的开发。目前的重点工作应是结合《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抓紧做好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为软件上线后数据的采集补录做好准备工作。 请各地将该《办法》在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到省局(征管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损失,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分析,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纳税评估应遵循依法评估,规范管理;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注重实效;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汇总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按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工整理各类评估分析数据; (二)根据税收收入的综合分析和行业税负的动态监控情况,研究确定评估分析的数学模型和预警指标; (三)根据预警指标和日常管理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并利用相关数据信息和专门方法对所选定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发现的申报纳税异常,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四)对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采取提示辅导、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情况核实; (五)针对调查核实确认的问题,分类制作纳税评估结论,并分别情况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对评估分析资料和评定处理结果进行数据信息的维护,为税收分析和税源监控提供新的基础信息,并对完善税收征管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周期以所属税款申报纳税期限的当期为主,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纳税评估可以是当期评估,也可以是季度、年度评估。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上年或历年。 第六条 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在地税机关内案头进行,确需实地调查核实的,可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一般为:选定对象、评估分析、约谈核实、评定处理等四个环节。 第八条 纳税评估按照分工由各级地税机关的纳税评估部门及主管地税机关(包括分局、税务所和内设的税源管理科室,下同)负责。从事约谈核实工作的纳税评估人员为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税机关所管辖的除个体双定业户外的所有纳税人及其申报缴纳的所有税种。 第二章 选定对象 第十条 选定对象是指由纳税评估人员按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通过预先设定的条件和指标,对纳税人进行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应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情况,侧重选择重点税源、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达到或超过预警指标、长时间零申报、纳税信用等级较低、日常管理中发现涉税问题比较集中的纳税人,以及评估部门认为应作为评估对象的其他纳税人。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用计算机智能筛选、人工分析筛选或两者结合筛选等方法确定评估对象。综合纳税评估对象一般按年选定;异常纳税评估对象,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随时选定。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对象选定后,纳税评估部门要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下达纳税评估计划,实施评估分析。 第三章 评估分析 第十四条 评估分析是指纳税评估人员依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通过指标测算、审核比对、关联分析等综合方法,参照行业税负或区域税源变化规律以及上级发布的预警指标,对已选定的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判断、评价、确认的过程。 第十五条 评估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纳税人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和主管地税机关的核定、认定、审批事项的规定程序与时限履行了申报纳税义务,纳税规模、税收负担与行业税负预警指标有无明显差异; (二)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分析、比较纳税人纳税申报数与财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分析、比较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五)分析、比较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六)根据财务会计报表、收入明细表和发票存根及收发货记录,审核分析纳税人应税收入是否完整和足额申报; (七)根据应税收入和流转税收,审核分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有无差异; (八)根据财务会计报表、成本费用资料,审核分析纳税人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异常变化情况,成本费用与收入是否配比,成本费用率是否正常; (九)审核分析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调增、调减项目与纳税调整项目表是否相符,纳税调整项目表中纳税调减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十)审核分析纳税人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是否正常,关联企业间的往来是否记录完整,关联企业间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企业间相互定价原则; (十一)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利润分配资料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审核分析扣缴义务人平均工资性支出与同行业平均工资支出有无重大差异,扣缴义务人平均工资性支出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水平是否相符,扣缴义务人利润分配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是否相符,纳税人人工费用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有重大差异; (十二)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审核分析资本性支出与财产税间逻辑关系是否配比; (十三)审核分析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登记,各种认定、核定信息,发票使用情况,税款查补等情况是否相符; (十四)根据外部提供的涉税信息,比对分析纳税申报是否相符: (十五)纳税评估部门认为应评析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评估分析可采取比较分析、比率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合理性分析、关联因素分析、批件校对分析以及关键物件测算、以进测销测算、单位产品耗能、单位产品成本测算和其他分析方法。评估人员要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评估内容选择适当的评估指标和方法。 第十七条 评估分析应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对发现的纳税异常问题,以及相关疑点、证据和判定的可能原因等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分析底稿。 第十八条 经评估分析,对未发现问题的,或虽发现问题但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直接进行评定处理。对纳税异常存在疑点,根据现有资料不能判定事实,需要纳税人举证说明或调查核实的,纳税评估人员应进行约谈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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