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处置涉及到房屋权属的变更,不同的处置方式适用于不同的契税政策。 一、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契税缴纳问题 房屋因房地产开发而拆除,房地产开发公司回迁安置,属于房屋交换。《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二、夫妻离婚析产涉及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契税缴纳问题 三、房产证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缴纳问题 四、购买精装房屋的装修费用的契税缴纳问题 五、将个人房屋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契税缴纳问题 六、出租房屋永久使用权的契税缴纳问题 常见问题解答 1、问:在回迁安置中选择了超面积房型,同时支付给开发商(拆迁方)一定数额的购房款,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对城镇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支付给开发商购房款行为,实际上等同于拆迁重新购置住房,对超过部分需要缴纳契税。 2、问:房产证加上妻子和女儿的名字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而将部分房屋权属变更至子女名下,可通过买卖或赠与方式,并按买卖或赠与缴纳契税。 3、问:购买精装修房屋,装修部分费用未写入购房合同中,是否可以按购房合同价格缴纳契税? 答: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因此,不论装修费用是否写入购房合同,精装修房屋的契税计税价格中应包含装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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