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补发年终奖需要在发放时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本月发放了一部分,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了个人所得税,后在次月又补发年终奖,不能与上月的年终奖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合并到再发放当月工资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六:吴某2013年1月工资5000,按本企业考核要求,应得年终奖30000元,当月发放了24000元,余下6000元,准备在2013年7月再发放。2013年1月实际取得所得为29000元,无其它收入。
2013年1月,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
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对于吴某预计在2013年7月取得的年终奖(6000)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2013年7月实际取得时,需要合并到取得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如果1月计提了6000元应付职工薪酬,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会计利润计算预缴。
如果7月份发放了这6000元年终奖,年终汇算清缴按工资薪金项目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计提的6000元年终奖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发放,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的规定,企业工资薪金计提而未发放的数额(6000),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七、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要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七:郑某2012年年薪12万元,每月发放工资5000元,2012年12月终按照绩效考核补发2012年度剩余年薪60000元。
郑某2012年每个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全年合计45*12=540元。
郑某2012年12月补发的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年薪,除以12个月,即:60000/12=5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郑某补发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60000*20%-555=11445元。
八、关于雇主为雇员代付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部或部分税款问题,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自行缴纳、代扣代缴,还是雇主为雇员代付全部或部分税款,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如有不同,一定出现了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八:王某2012年度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2012年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该单位全部负担王某的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王某2012年12月当月工资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
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由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
王某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4000】-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0】-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105】×雇主负担比例【100%】)÷(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10%】×雇主负担比例【100%】)
即:(24000-105)/(1-10%)=26550元
王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6550*10%-105=255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负担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计提年终奖时,按含税奖金额计提:
借:管理费用(等) 265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贷:银行存款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50
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50
贷:银行存款 2550
九,多发1元年奖金,可能导致多交一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关注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无效问题。
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年终奖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年终奖除12找税率,但只允许减除一次“速算扣除数”,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导致在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会出现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与年终奖额度同比例增加。由此造成应得年终奖金额度高的员工,可能要比年终资金额度低的员工实际到手的会更少。
例九:2013年1月冯某取得年终奖18000元,找税率:(18000/12=1500),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3%。冯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
陈某2013年1月取得年终奖18001元,找税率:(18001/12=1500.1),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陈某取得18001元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元。
陈某年终奖税后所得为16305.9元。陈某因为多发一元,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1154.1元。类似情况在税收实践中多有发生。这是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税额计算方法的原因,导致所得与税额的不匹配。
导致上述不合理的年终奖无效区间如下:
【18000--19283】、【54000-60187】、【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0000-606538】、【960000-1120000】。
如果发放的年终奖在上述无效区域内,会造成单位多发奖金,而个人税后所得变少的结果。
避免上述不合理现象,一是减少或增加一定数额年终奖,使发放的年终奖在无效区间外。二是在无效区间内的部分年终奖,转化为其它奖励或补贴,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不是十全十美的,但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如此,我们只有执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文件是用来遵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在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发放年终奖,以争取相对合理的税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