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将从四方面进行严管

来源:国务院新闻办 作者:国务院新闻办 人气: 时间:2013-11-08
摘要: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3年11月7日(星期四)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介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是发布会内容。      主持人郭卫民: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第三个意义是从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来看,改革的举措能够在推进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的建设上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这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把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为经营异常的黑名单,向社会公布。所以使企业也增强了他们的信用意识。  
  
  刚才你提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企业的住所问题。这次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企业的住所问题、经营场所问题提出了由各地来进行具体规定。住所是企业经营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目前各地因为情况不一样,对住所登记条件也有所不同,一方面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等企业以及初次创业的企业,对住所的要求不高,希望能够根据生产经营的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包括利用居民的住宅经商办企业。
  
  另一方面,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注册为企业的住所。比如注册登记的住所为住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会扰乱邻里的生活,造成民事纠纷。比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者是危险建筑,可能就会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造成危害隐患。所以这次注册登记改革对住所的要求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住所的条件管制,既要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特别是一些像电子商务、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方便企业的注册登记。同时,也要把权力放到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需要、社会管理的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既满足企业的需要,也满足加强社会管理的需要。谢谢。    
  
  凤凰卫视记者:张局长,请问新的措施里有“宽进严管”的理念,这个“严”字怎么体现?另外,“严管”应该和法律联系在一起的,但现在法律配套还没有跟上的情况下,会不会担心新的措施、新的政策得不到落实?另外,十八届三中全会就要召开了,在全会召开以后,我们在这个方面有没有一些细节值得期待的?
  
  张茅:确实,这个问题提得很重要,因为我们多年来都是“重审批轻监管”。如何保证能够进行“严管”呢?我想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转变监管的方式,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监管的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的手段,推进诚信体系的建设,强化信用监管,用加强信用监管的方式促进市场的诚信经营,这是一个基础。如果没有社会信用体系,仅靠政府、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巡查、抽查,实际上作用还达不到严管的目的。  
  
  二是夯实监管的基础,扩大信息公示的范围,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不仅是企业和政府共享、政府部门之间共享,而且是社会各方面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市场主体登记和信用信息,为监管奠定坚实的基础。也就是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交易,个人和企业之间,都可以通过查询信息系统来了解这个企业的信用状况。
  
  三是完善监管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应的信用激励惩戒制度,对失信的行为共同采取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同时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强化行业自律和企业的自我管理,形成部门协同监管。比如说,工商部门企业注册的信息和税务部门的信息、银行的信用信息等等,这些部门的信息要共享,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监管新格局。
  
  四是规范监管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公平规范的要求统一执法程序和标准,严格依法履职,提高执法的公平性和效能,努力实现监管执法的公正、透明、规范。
  
  刚才提的第二个问题,关于法律配套的问题。实际上,真正把这项措施落地生根,刚刚我讲到深圳和珠海是经济特区,有自己的立法权。因为工商注册登记工作是严格按照法律执行的,特别是《公司法》、《中外企业合作法》、《外资企业法》,这次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这项改革,就面临着法律修改的问题。目前,工商总局正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向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下一步修法的工作。全面推开这项改革,要等待我们的法律和法规修改之后才能够全面推开。
  
  第三个问题讲到即将召开的三中全会,因为这项改革的内容实际上是在二中全会和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就已经作了规定,三中全会还要进一步制定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我想,三中全会之后,实际上对这项改革,我们要按照三中全会更进一步的要求来更好地完善,加快推进这项改革。现在社会各方面反映都很强烈,都纷纷要求尽快实施,包括各地的政府,还有办企业的积极性,各地都要求降低门槛。所以通过我们的工作,各个部门协调配合,使这项利国利民的措施更快、更好地落地生根。谢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张局长,您刚刚提到“一块钱办公司”的事情,我之前看到有媒体报道,公司注册从实缴登记制改成认缴登记制之后,“一块钱就可以开公司”,我想请问一下,这个报道对不对?另外,您刚才也提到公司住所放宽限制的问题,我想请问一下,总局在原则上支持不支持住宅作为公司的住所?
  
  张茅:“一块钱可以办公司”这个事,注册资本实施登记改为认缴制,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的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社会上说的“一块钱办公司”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并不是开办公司就没有条件、不用花钱就可以办公司了,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办公司要有场地和人员。这次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以后,公司股东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自行规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没有按规定的时间交付出资,那根据法律和公司的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出资,按时交足出资的股东和公司本身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
  
  所以,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因为创办公司,实际上在试点地区看,基本上说明现在大家对于办公司还是慎重的,信用体系还是比较好的,所以出现夸大的和特别少的钱来办公司的情况也是很少的,从试点的情况看基本是正常的。
  
  关于住所的问题,我已经进行了解释。因为原则上是放宽了,但具体的情况,有的地方觉得可以,地方政府就可以根据这个情况作出规定;有的地方认为需要加带一些附带的条件,那可能就会有一些自己的条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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