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服务清算操作指导意见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3-12-03
摘要:关于跨境应税服务清算操作问题的指导意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操作   一、跨境服务销售额的重新确认   按照财税〔2013〕37号...

关于跨境应税服务清算操作问题的指导意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操作
  一、跨境服务销售额的重新确认
  按照财税〔2013〕37号、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和市局公告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纳税人在2012年9月1日至市局公告发布之前提供跨境服务已经自行确认并申报的免税销售额或者征税销售额的有关情况进行如下重新确认:
  (一)确认按规定应属于免税销售额,但纳税人已按照征税销售额申报的累计数,同时确认为:“应调增的免税销售额”以及“应调减的征税销售额”。
  (二)确认按规定应属于征税销售额,但纳税人已按照免税销售额申报的累计数,同时确认为:“应调增的征税销售额”以及“应调减的免税销售额”。

  二、跨境服务进项税额的重新确认
  (一)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因此,应将本《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确认的“应调增的免税销售额”所对应的不应抵扣而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确认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将本《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确认的“应调增的征税销售额”所对应的应抵扣而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确认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所对应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如何抵扣问题,具体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1.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的,需经认证相符后方可准予抵扣;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尚未稽核比对,需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准予抵扣。
  2.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相符、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已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含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后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中属于税务机关原因造成的问题,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3.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已经超过规定的180日抵扣期限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中属于税务机关原因造成的问题,允许纳税人办理逾期抵扣手续,逐级审核、上报至税务总局,经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4.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以外的其它增值税抵扣凭证,允许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三、跨境服务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调整
  纳税人应在跨境服务销售额、进项税额重新确认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内,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对申报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增值税业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及附表。
  (二)将“应调增的征税销售额”区别不同应税服务项目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2、4、5、12行的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中,第7、15行的第9列“合计销售额”中;将“应调减的征税销售额”区别不同应税服务项目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以负数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2、4、5、12行的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中,第7、15行的第9列“合计销售额”中。
  (三)将“应调增的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行 “四、免税”“应税服务”的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中;将“应调减的免税销售额”以负数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行 “四、免税”“应税服务”的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中。
  (四)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4行 “其中:免税项目用”中;将准予抵扣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负数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4行 “其中:免税项目用”中。

  四、跨境服务多缴税款的操作处理
  对纳税人按照以上操作要求调整其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增加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纳税人既从事跨境服务免税业务,又从事其它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原则上对上述增加的进项留抵税额不予办理退税,由纳税人用于抵减以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对纳税人只从事跨境服务免税业务,不从事其它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对上述增加的进项留抵税额准予办理增值税退税,但是退税额应小于或者等于该纳税人原自行确认征税销售额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时间为纳税人办理上述增值税退税手续。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操作
  一、跨境服务销售额的重新确认
  按照财税〔2013〕37号、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和市局公告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纳税人在2012年9月1日至市局公告发布之前提供跨境服务已经自行确认并申报的免税销售额或者征税销售额的有关情况进行如下重新确认:
  (一)确认按规定应属于免税销售额,但纳税人已按照征税销售额申报的累计数,同时确认为:“应调增的免税销售额”以及“应调减的征税销售额”。
  (二)确认按规定应属于征税销售额,但纳税人已按照免税销售额申报的累计数,同时确认为:“应调增的征税销售额”以及“应调减的免税销售额”。

  二、跨境服务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调整
  纳税人应在跨境服务销售额重新确认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内,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对申报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增值税业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及附表。
  (二)将“应调增的征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行“(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的“应税服务”本期数中;将“应调减的征税销售额”以负数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行“(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的“应税服务”本期数中。
  (注:如纳税人按照本方法计算填写申报表,造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行“(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的“应税服务”本期数栏为负数(以下称“负数应税销售额”)而无法填写的,则纳税人将该栏填写为“0”,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三)将“应调增的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8行“(四)出口免税销售额”的“应税服务”本期数中;将“应调减的免税销售额”以负数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8行“(四)出口免税销售额”的“应税服务”本期数中。
  (注:如纳税人按照本方法计算填写申报表,造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8行“(四)出口免税销售额”的“应税服务”本期数栏为负数而无法填写的,则纳税人将该栏填写为“0”。)

  三、跨境服务多缴税款的操作处理
  对纳税人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填写申报表,产生“负数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将该栏填写为“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退税,应退增值税税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应退增值税税额=“负数应税销售额”数×(-1)×3%
  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退税额应小于或者等于该纳税人原自行确认征税销售额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时间为纳税人办理上述增值税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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