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太多的人问过我:我们国家的税负是不是的确非常重?我也不止一次的回答:从法定税率而言,不算最重,但是由于预算不透明、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不尽如人意、不断有高级官员因贪腐被抓等原因,让老百姓对于缴税有了很多超出纳税义务本身的不情愿。 但是,我也不止一次的发现很多纳税人的税负重,并不完全是前面说到的税感问题,而是行业特点或涉税业务操作不规范引起的,这种原因导致的税负重,就需要对症下药了。 一家经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商贸型企业的老总对我国的税法就颇有微词。按照目前的行情,做药品销售,虽然药厂的出厂价和进医院的销售价有很大的价格差(我好奇的问了一下大约有多大的价差,他说大约在150%~200%)。虽然差价看上去很大,但是按照行规,这部分价差并不是都属于他,进医院的渠道需要很大的成本,基本上要拿走价差的60%左右,而且无法取得任何单据。 他的微词之一:其实这部分渠道成本他是实际付出的,但是交增值税的时候,他必须按照进销差价来计算并缴纳17%的增值税,由于没有进项抵扣,税负极重。同时,还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他说,如果按照进销差价的规定比例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他自己的利润全部贴进去都不够填的,因此,他只能出去找人开票,一则可以把要给渠道的现金套出来,二则可以少缴点税。 关于企业由于税负重而去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这里不再多批评,但要回答这位老总的问题,有几个税法概念需要厘清。视同销售是指虽然表面看上去没有收钱,但是按照税法规定需要按照销售来计算缴税的。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都有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之所以制定这样的条款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采用一些看似没有货币交易的方式规避纳税义务。 比如:将企业自己生产、委托加工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用于集体发放福利或个人消费,虽然不会收钱,在税法认为是销售货物收取现金后再将现金用于分配和发放福利等,因此,必须要计算相关税金。而进项转出是指把需缴纳增值税的货物用在了非增值税项目,比如把购买的材料用于建造厂房等。由于销售不动产是缴纳营业税,因此用于建造和修缮不动产的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需要把已经抵扣了的相应的进项税款转出来。 而这种买3台送2台的方式属于税法上规定的折扣销售,是可以按照3台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金的。前提是企业按照规定操作: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就这家企业而言,销售单价为3万元的医疗设备给某医院,合同约定是买三送二。那么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在金额栏里注明买3台送2台,实际收款为9万元。这样的话,其实每台售价是1.8万元,也只需要按照9万元的总价来计算销项税:90000/(1+17%)*17%=13076.92元。这就比需要按照15万元计算销项税降低了很多。但和所有其他税收优惠一样,税法对此有操作规程上的要求,如果想要享受折扣销售的优惠,就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来操作,否则就得按照全额计算销项税金了。 学员听完说:可是医院财务不同意我们在发票上开5台,既然是买3台,你就开3台,另外送的2台不许开发票。众所周知,财务做账需要有凭证,其中发票是最主要的凭证之一,明明是收到5台机器,付了3台的钱,发票却只允许开3台,那么不开发票的2台设备在医院的财务账上是如何处理的呢?内部财务控制上是否有漏洞的存在呢就不得而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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