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实施细则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7-13
摘要:为促进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实施细则

  为促进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贷款条件,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

  (二)贷款条件:

  1.借款人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为正常缴存状态。

  2.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和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或工作)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征信情况符合省直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规定,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

  (4)购买二手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政策规定的比例;

  (5)同意按照省直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省直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首付款须办理存量房资金托管或全额交至省直分中心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账户并办理冻结手续。

  4.借款人所购二手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所购二手房用于自住,是在合肥市范围内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可以进入市场交易的成套住房;

  (2)房龄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40年。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执行《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份数

备 注

1

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表

1

0

 

2

借款人、其他共有权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房查结果

1

0

 

可通过支付宝、皖事通等线上渠道查询的可提供查询截图

3

借款人还贷储蓄卡(储蓄卡需是正常使用的I类账户)

查验

0

 

须提供以借款人名字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授权支付签约规定,可实现贷款还款扣划的有效储蓄卡

4

共有权人及其配偶身份证

查验

0

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临时身份证

5

共有权人婚姻证明文书

查验

4

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查验、复印件4份;未婚须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异等原因现单身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无离婚协议的提供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书)原件查验、复印件4份,并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

6

共有权人及其配偶户口簿

查验

4

复印首页、户主页、本人页;集体户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三证信息须一致,否则须发证部门出具证明原件2份)

7

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1

0

借款人在省直分中心缴存未满半年从外中心转入的、配偶未在省直分中心缴存或缴存未满半年从外中心转入的,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须提供外中心缴存证明及明细(外中心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与现公积金账户能接续上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借款人配偶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六个月以上的,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8

存量房买卖合同(含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确认单)

2

1

须为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明

查验

3

税种“契税”、品目名称“房屋买卖”

10

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购房款

查验

3

购房款《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

11

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查验

3

不动产权证书如未标记建筑年代,须出具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证明,同时附房屋原始资料复印件,加盖产权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12

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及托管凭证(在贷款承办银行冻结首付款的须提供冻结凭证)

查验

  3

提供原件查验、复印件3份

备注

    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其他共有权人、参与还款人夫妻双方须同时到场签字。若委托他人代签,须提供市级以上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三份。


  四、贷款程序

  (一)资金托管或冻结。买卖双方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托管银行或省直分中心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借款人将按规定比例支付的首付款进行资金托管或冻结;

  (二)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三)借款人到业务办理点领取或在省直分中心网站直接下载并填写《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表》;

  (四)借款人与配偶(含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持所须材料到业务办理点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组合贷款另需签订商贷部分借款合同);

  (五)省直分中心审批后转受委托银行;

  (六)受委托银行审批后转担保公司;

  (七)担保公司审批担保后配合个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组合贷款由受委托银行配合个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八)抵押材料返回省直分中心后发放贷款。

  五、其他说明

  本实施细则中关于贷款担保、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贷款偿还及法律责任等事项执行《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六、本实施细则由省直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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