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实施细则 为促进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贷款条件,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 (二)贷款条件: 1.借款人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为正常缴存状态。 2.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和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或工作)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征信情况符合省直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规定,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 (4)购买二手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政策规定的比例; (5)同意按照省直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省直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首付款须办理存量房资金托管或全额交至省直分中心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账户并办理冻结手续。 4.借款人所购二手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所购二手房用于自住,是在合肥市范围内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可以进入市场交易的成套住房; (2)房龄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40年。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执行《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托管或冻结。买卖双方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托管银行或省直分中心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借款人将按规定比例支付的首付款进行资金托管或冻结; (二)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三)借款人到业务办理点领取或在省直分中心网站直接下载并填写《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表》; (四)借款人与配偶(含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持所须材料到业务办理点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组合贷款另需签订商贷部分借款合同); (五)省直分中心审批后转受委托银行; (六)受委托银行审批后转担保公司; (七)担保公司审批担保后配合个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组合贷款由受委托银行配合个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八)抵押材料返回省直分中心后发放贷款。 五、其他说明 本实施细则中关于贷款担保、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贷款偿还及法律责任等事项执行《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六、本实施细则由省直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3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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