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12366财税热点和难点问题解答(2014年9月)

来源:福建国税 作者:福建国税 人气: 时间:2014-11-01
摘要:1.9月1日以后,从事二级货运代理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请问是否可以不享受该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因此,利用废旧轮胎生产胶粉,免征增值税,开票系统里的税率选择为“0”。

14.物业代为收取的水电费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

因此,对物业管理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物业服务公司目前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5.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属于工业企业。我公司从其他单位购入旧固定资产设备,对方开具2%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技术原因,我公司未能安装使用该设备。我公司现在要将这批旧设备卖给客户,客户是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卖该批设备,是按一般货物销售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按旧货处理开具2%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转让上述旧固定资产设备属于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16.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中一联丢失,是不是能用另一联抵扣或者入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因此,一般纳税人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其中一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17.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可以开具KG吗“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是否规定要用中文填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因此,“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当用中文填写。“KG”(千克)“M”(米)等属于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发票的“单位”栏填写这类英文缩写符合国际标准,并且符合大众的理解习惯,不影响发票的正常使用。

18.我单位为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现在是否不再发售IC卡和金税卡给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只允许发售金税盘、报税盘,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因此,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自8月1日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应向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发售金税盘、报税盘。

19.我单位销售设备,能否分2个月开具发票给购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因此,如合同约定收款方式为分期收款的,可按照收款日期分开开具发票,如未进行约定的,应在设备发出当天一次性开具发票。

20.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开具专用发票时应按照全部收取的价款作为不含税销售额开具发票,还是作为价税合计金额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规定:“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因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发票应将收取的全部价款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开具增值税发票。

21.2013年防伪税控系统维护费没有抵减完的,2014年可以继续抵减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2013年防伪税控系统维护费没有抵减完的,2014年可以继续抵减。

22.销售炒制的瓜子是否可以开具13%税率的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瓜子属于炒制的果仁,不属于农产品,不能开具13%的发票,应当按17%税率开具发票。

23.企业到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金额开具错误,当月开具的且对方未认证的,可否作废重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作废条件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

24.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留抵税额可否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留抵税额不予以退税。

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填写《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4点规定:“《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因此,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需要填写《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26.从境外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7.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电户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

三、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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