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12366财税热点和难点问题解答(2014年9月)

来源:福建国税 作者:福建国税 人气: 时间:2014-11-01
摘要:1.9月1日以后,从事二级货运代理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请问是否可以不享受该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因此,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发电户不需开具发票。

28.批发和零售养鸡养猪设备是免税的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现将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因此,零售批发养鸡养猪设备,属于农机范围,免征增值税。

29.公司2011年购买的一台生产上使用的设备,设备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了,现在公司为了缓解资金压力计划将该设备进行售后回租,请问该设备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要做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贵公司购买的设备未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30.生产销售纯生物柴油是否有消费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31.生产销售琥珀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消费税税目税率附表规定:“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19.琥珀:一种有机物质。它是一种含一些有关松脂的古代树木的石化松脂。分子式为C40H64O4。琥珀的种类包括海珀、坑珀、洁珀、块珀、脂珀、浊珀、泡珀、骨珀。

……”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生产琥珀需要缴纳消费税,税率为10%。

32.受托加工的金块制作成金条,加工方需要代扣代缴消费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一)金银珠宝首饰包括: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

金条不属于消费税税目中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因此不要缴纳消费税,加工方也不需要代扣代缴消费税。

33.以黄酒生产的调味料酒添加食盐是不是免征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因此以黄酒生产的调味料酒添加食盐不属于消费税管征范围。

34.车购税完税证明会给纳税人几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十九条规定:“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因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会给纳税人正、副本各一份,正本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35.缴纳车辆购置税对纳税人的年龄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因此,车辆购置税的缴纳对纳税人的年龄没有规定。

36.我公司某月少缴税款,滞纳金是按照滞纳税款进行计算还是按当月实际应缴纳税款的全额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滞纳金应按滞纳税款进行计算。

37.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县市同一段时间内从事2项业务,是否需要分别开具外管证?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因此,纳税人外出在同一县市经营,同一时间段只要开具一张《外管证》即可。

38.工商营业执照已经办理了,怎样才可以领购发票?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因此,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39.办理税务登记时,注册和生产地不一致的,租赁合同如何提供?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3修订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26号)规定,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未办理房产证,提供村委会的证明或房产交易协议书);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因此,办理税务登记时,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不一致的,需要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0.税务机关检查企业今年或往年的账簿需要哪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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