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12366财税热点和难点问题解答(2014年9月)

来源:福建国税 作者:福建国税 人气: 时间:2014-11-01
摘要:1.9月1日以后,从事二级货运代理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请问是否可以不享受该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检查企业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的,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检查企业当年会计年度的账簿的,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41.福建省的纳税人如果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出现一窗式比对不通过是否可以同城通办?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通知》(闽国税函〔2014〕197号)第二条规定:“结合目前国税系统信息化基础和管理现状,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首批确定以下五大类涉税业务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一)申报征收。征期内增值税(不含一窗式比对未通过的)、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各税种的申报征收。……”

因此,一窗式比对不通过是不可以同城通办的。

42. 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费全额抵减,备案能否同城通办?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通知》(闽国税函〔2014〕197号)规定:“二、业务范围
结合目前国税系统信息化基础和管理现状,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首批确定以下五大类涉税业务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一)申报征收。征期内增值税(不含一窗式比对未通过的)、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各税种的申报征收。
(二)报税认证。征期内一般纳税人IC卡报税(不含无法正常报税、清卡、抄报税前需领购发票及申报异常情况的)、非征期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打印。在认证时发现非本局管征的企业有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应转交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三)普通发票的验旧和核销。普通发票(不含企业冠名发票、手工发票)的验旧和核销。在核销时涉及需行政处罚情况回纳税人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四)纳税证明开具。因纳税人自己的需要或违法违章案件查处等,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已纳税证明的,通过查询CTAIS系统信息,按照系统格式出具已纳税证明。
(五)税收政策咨询。对于上门咨询税收政策等业务的,除受理本辖区内纳税人的咨询,也应受理其他辖区纳税人的咨询。受理人员能当场解答的即时解答,无法即时解答的应限时将解答结果反馈咨询人。”

因此,技术维护费备案无法同城通办。

43.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有无实行“同城通办”?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通知》(闽国税函〔2014〕197号)第二条规定:“结合目前国税系统信息化基础和管理现状,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首批确定以下五大类涉税业务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一)申报征收。征期内增值税(不含一窗式比对未通过的)、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各税种的申报征收。
(二)报税认证。征期内一般纳税人IC卡报税(不含无法正常报税、清卡、抄报税前需领购发票及申报异常情况的)、非征期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打印。在认证时发现非本局管征的企业有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应转交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三)普通发票的验旧和核销。普通发票(不含企业冠名发票、手工发票)的验旧和核销。在核销时涉及需行政处罚情况回纳税人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四)纳税证明开具。因纳税人自己的需要或违法违章案件查处等,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已纳税证明的,通过查询CTAIS系统信息,按照系统格式出具已纳税证明。
(五)税收政策咨询。对于上门咨询税收政策等业务的,除受理本辖区内纳税人的咨询,也应受理其他辖区纳税人的咨询。受理人员能当场解答的即时解答,无法即时解答的应限时将解答结果反馈咨询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补办税务登记证件不在“同城通办”范围内。

44.福清纳税人能否在福州认证和核销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通知》(闽国税函〔2014〕197号)规定:“二、业务范围
结合目前国税系统信息化基础和管理现状,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首批确定以下五大类涉税业务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一)申报征收。征期内增值税(不含一窗式比对未通过的)、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各税种的申报征收。
(二)报税认证。征期内一般纳税人IC卡报税(不含无法正常报税、清卡、抄报税前需领购发票及申报异常情况的)、非征期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打印。在认证时发现非本局管征的企业有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应转交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三)普通发票的验旧和核销。普通发票(不含企业冠名发票、手工发票)的验旧和核销。在核销时涉及需行政处罚情况回纳税人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四)纳税证明开具。因纳税人自己的需要或违法违章案件查处等,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已纳税证明的,通过查询CTAIS系统信息,按照系统格式出具已纳税证明。
(五)税收政策咨询。对于上门咨询税收政策等业务的,除受理本辖区内纳税人的咨询,也应受理其他辖区纳税人的咨询。受理人员能当场解答的即时解答,无法即时解答的应限时将解答结果反馈咨询人。”

上述事项为福建地区同城通办事项,因此,贵公司可在福州进行普通发票(不含企业冠名发票、手工发票)的核销和发票认证事项,专用发票核销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45.一般纳税人网上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到办税大厅拷贝密钥,可以“同城通办”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通知》(闽国税函〔2014〕197号)规定:“二、业务范围
结合目前国税系统信息化基础和管理现状,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首批确定以下五大类涉税业务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一)申报征收。征期内增值税(不含一窗式比对未通过的)、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各税种的申报征收。
(二)报税认证。征期内一般纳税人IC卡报税(不含无法正常报税、清卡、抄报税前需领购发票及申报异常情况的)、非征期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打印。在认证时发现非本局管征的企业有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应转交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三)普通发票的验旧和核销。普通发票(不含企业冠名发票、手工发票)的验旧和核销。在核销时涉及需行政处罚情况回纳税人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四)纳税证明开具。因纳税人自己的需要或违法违章案件查处等,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已纳税证明的,通过查询CTAIS系统信息,按照系统格式出具已纳税证明。
(五)税收政策咨询。对于上门咨询税收政策等业务的,除受理本辖区内纳税人的咨询,也应受理其他辖区纳税人的咨询。受理人员能当场解答的即时解答,无法即时解答的应限时将解答结果反馈咨询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密钥的拷贝不可以“同城通办”。

46.福建省从什么时候开始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可以免填单的?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免填单”服务的通知》(闽国税函〔2014〕189号)规定:“……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服务效率,省局决定于2014年8月1日起,在全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推行‘免填单’服务。……
二、业务范围
本次纳入“免填单”项目包括税务登记(含开业、变更、注销、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等)17项、发票管理(含发票领购、发票缴销、发票验旧、发票票种核定调整申请等)12项、申报缴纳办理19项、证明管理5项、税收优惠(含减免税备案等)11项等五大类共64项涉税业务,……”

因此,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14年8月1日起,在全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推行“免填单”服务,此次“免填单”服务包括了税务登记的变更。

47.目前福建税审报告的最新格式是什么样的?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报告封面格式的通知》(闽国税发[2014]43)规定:“凡在我省内(不含厦门)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含分支机构)以及到我省内执业的外省、市(含厦门)区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并提交省内各级税务机关采信的所有涉税业务报告,须采用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统一设计的封面样式,并在指定位置粘贴防伪标签(具体式样见附件)。

对不符合规范封面格式,没有粘贴防伪标签的涉税报告,各级税务机关不予采信。”

因此,省内各级税务机关采信的所有涉税业务报告应根据闽国税发[2014]43文件中的附件格式出具。

48.样品报关出口的,是否需要开具出口发票?是否可以申报退免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报关出口的样品,企业在取得出口报关单并在会计上做销售处理后,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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