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企业将土地使用权投资给自己的全资子公司,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将土地使用权投资给自己的全资子公司,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9.中国境内的公司要购买境外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因此,中国境内公司要购买境外公司的股权是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可能存在间接股权转让的问题(如实际转让为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60.中外合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61.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的股权给境内自然人,如何缴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62.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因未使用需列入收入总额,时间如何确定? 因此,在收到财政性资金后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的,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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