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12366财税热点和难点问题解答(2014年9月)

来源:福建国税 作者:福建国税 人气: 时间:2014-11-01
摘要:1.9月1日以后,从事二级货运代理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请问是否可以不享受该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1.9月1日以后,从事二级货运代理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请问是否可以不享受该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因此,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2.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服务,文件规定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如果委托人以现金结算全部代理费用,是否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四、其他管理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试点纳税人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对公账户进行结算。通过个人银行卡或现金形式结算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因此,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否则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3.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中涉及的国内段拖车、报关费可以免税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一、免税适用范围

……

试点纳税人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以及未包括离港或到港服务环节在内而单独提供的拖车、报关、报检、验货、境内货物运输代理等与货物和船舶代理无关的业务活动,不属于免税范围。”

因此,国内段拖车费和报关费,不享受免税政策。

4.我们是一家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目前有95%业务属于免税项目范畴,另有5%业务属于应税业务范畴。现购进的办公用电脑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全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因此,贵公司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并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5.纳税人提供网络点播电影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因此,纳税人提供网络点播电影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6. 租赁光纤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因此,租赁光纤属于营改增范围。

7.从事快递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现要转让其在营改增试点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转让固定资产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8.个人提供打捞救助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物流辅助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因此,个人提供打捞救助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9.构筑物的修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构筑物的修理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10.一般纳税人销售蚊香按什么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四、关于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问题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蚊香应按17%的税率征税。

11.我公司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时候取得哪些进项发票可以计算抵扣?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  规定:“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为:
(一)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为普通发票;
(三)销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为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
(四)销售方是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个人(包括代理人)的,为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因此,上述文件规定的发票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的规定,纳入核定扣除试点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不再凭上述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2.2014年7月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开票错误,购买方拒收未认证的,现在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由于2014年7月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在认证期限内,因此,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红字发票申请单。

13.利用废旧轮胎生产胶粉,开具发票时,防伪税控系统里的税率为什么为零?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其中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择‘0’”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5-6-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