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过渡期应以即征即退为宜

来源:王越 作者:王越 人气: 时间:2014-12-07
摘要:关于营改增的未来,我来谈几点看法 1...

关于营改增的未来,我来谈几点看法
1、增值税与营业税均系流转税,营改增是为了体现流转税的统一,所以速度只能会越来越快,而不是越来越慢,两套税制的并行是对营改增的最大伤害,因为全部的增值税才会对流通领域打通全部环节,实行相互间开具环环抵扣,所以营业税必须要消灭,而且尽快消灭。

2、营改增必须要设置过渡期,因为1994年的改革有前车之鉴,当年的期初存货即给予了逐年抵扣五年的期限,同时对外资给予了超税负返还,没有过渡期就不可能体现出增值税的原理,因为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这是大道,不可能突破,因此对于建筑地产这些营改增项目而言,其存货的进项问题必须要解决,

3、营改增过渡期怎么设置,一般只有三种方案,一个是继续留在营业税体制内,一个是实行简易计税办法,一个是即征即退,那么首先需要否决的就是留在营业税体制内,不可能再给地税收这笔税,因为这是尾巴,如果还留一个营业税尾巴的话,毫无意义,因此到明年,营业税必然退出历史舞台,从而给增值税完全的空间,尔后分税制才能提上日程,否则留个尾巴,分税制改革怎么改?难道留个尾巴先改,将来尾巴铲除之后再修正?不可能出此下策

4、是否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这个从政策上和征管上,难度太大,本人认为不宜采用简易计税办法:
第一,简易计税办法的征收率即是税负,也就是说如果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税负是事先恒定的,那么建筑地产业的进项取不取得对这些行业无关紧要,这就脱离了营改增的初衷;

第二,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三产的发展,打通三产与二产的沟通障碍,近期效果是为二产解困,因此实施简易计税办法不足以救二产,二产只能抵扣3%或5%,但下游需要付出17%的代价,这种营改增就失去了税收作为宏观政策的在经济萧条期所超到的逆周期动作;

第三,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目前的增值税规定,三年内即36个月不得变更,那么地产建筑对未来36个月的判断是困难的,如果在未来36个月内能够取得相应的进项,保证实际税负率低于征收率,那么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就是增加税收而不是减税;

第四,过渡期内实施简易计税办法不可能一刀切,不可能让所有的建安地产全部实施简易计税办法,因此新办企业或老企业中的一部分项目已完工的,可能有部分更愿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因为一般计税方法给了下游充分的进项抵扣;

第五,如果一个企业有一部分项目是老项目,一部分项目是新项目,让企业对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对新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这个进项转出的问题将相当的复杂,同时也带来征管的具大难题,所以简易计税办法只能是个笨招,从营改增到目前为止,也只是对公共运输、部分电信业务等无法或很难取得进项的情形才给予了简易计税办法,象电信行业,特别是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均系国有背景,国家也没有对他们网开一面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导致上述企业税负大增而不惜,因为要救的是下游的普罗大众,让下游有足够的抵扣才是解决当前中国经济困境的一剂良药。

5、那么采用即征即退有何功效呢,当然前提是即征即退不是100%退,而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形划分几个退的百分比,这样保证下游环节得到充分的抵扣,同时由于没有实施100%退税,给地产建安业也有一个强大的压力,同样两家企业,只退60%,一家企业实现增值税100万,一家企业实现增值税200万,销售额均是2000万,假设税负率是3%,前者交100万退24万,实交76万,后者交200万退84万,实交116万,尔后如同当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一样,逐年减低返还率,比如第二年降低为40%,则上一家企业退16万,实交84万,下一家退56万,实交144万,逐年逼迫企业增加进项的规范,将税负降下来,如果第一家企业只交了60万则没有退税,实交只有60万,很显然会对地产建筑企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这里又有一个问题,一个企业材料基本采购完毕,无进项,一个企业材料尚未采购,将来有进项,情形一致的话,前者再怎么努力,税负铁定增加,后者稍微努力,税负没有前者大,即征即退一刀切,也存在不少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是否以简易计税办法为补充,或者采用财政补贴的方式来解决呢?还有许多细节需要考量。

总之,按简易计税办法不如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为主来的较好,毕竟我们的经济需要搞实体经济来振兴,而不是地产建筑业的钢筋混凝土,既然利率已经放开,降低融资成本,实施利率市场化,以挤压银行利润空间,变间接融资为直接融资为主,为什么不能在税上更大程度藏富于民,钱交由国家再返还给人民,何如直接免税由民自取呢!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