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5]216号 2015-2-27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关于规范全省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的通知》(财会[2013]66号)要求,现就全省代理记账机构2014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自2014年12月31日前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二、报备时间 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向批准许可的财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备材料,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报备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汇总的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报备情况形成管理综合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报备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2014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机构保持设立条件、业务开展、小企业会计准则贯彻落实、遵纪守法等情况);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1);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情况表(附表2); 4.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3); 5.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表(附表4) 6.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7.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上述材料使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报送各市县财政部门。年度报备表格可在安徽财政信息网(http://www.ahcz.gov.cn)网站公告栏目本通知附件中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代理记账机构年度信息报备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按时完成报备。代理记账机构报备完成后,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备信息认真组织核实清理,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未保持设立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不按规定报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对长期不经营、无法取得联系的代理记账机构,财政部门应主动与工商部门联系,采取有效合法措施,予以清理。 (二)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综合报告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内容包括年度新增批准代理记账机构个数,终止个数,现有个数;机构人员构成、业务开展及年度业务总收入情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对如何开展好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并提交本通知附件的附表5:《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联系电话:0551-68150392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2月2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