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8]66号 2008-12-29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对目前正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清理。对已不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应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认定机构,同时追缴其已退(减、免)的增值税税款;对仍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但产品(项目)名称或者引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与《通知》内容不符的,应于2009年1月底前到相关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确认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属于新增增值税优惠政策或优惠政策幅度变化的,应退还或追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二、申请享受《通知》的第一条、第三条及第四条第一至第四项和第六项的纳税人,在向认定部门提出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认定书面申请的同时,应及时抄送主管国税机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初次认定时,计算时间至少应包括从认定申请日算起的连续前6个月。资源综合利用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从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认定证书》后的次月起,经批准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对申请享受《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取得所在地环保机构的检测报告,处理后水质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通知》中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利废比例,是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投入的综合利用资源总量与各生产环节投入的原料总量之比。 五、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对不同原料配方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应独立核算,并建立规范的原始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否则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六、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免税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批文及认定证书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情况月报表(附件1)和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附件2)(特定建材产品生产企业报送); 4.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批文及认定证书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情况月报表、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报送); 4.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八、自2009年1月1日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1]135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2]29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浙国税流[2004]2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砖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浙国税流[2005]39号)废止。 附件: 1.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情况月报表(样表) 2.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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