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条款失效]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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