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外资企业,三年前购买办公楼一套,现需要重新进行装修,对于拆除的装修部分的损失,是否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答:根据《》()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以及《》()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用房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初次装修费,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按税法的规定计提折旧;凡该营业用房投入使用若干年后,外商投资企业又进行重新装修,对重新装修时被拆除的初次装修设施,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损失,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对重新装修时被拆除设施的变价收入,可以抵减重新装修费用。因此,你公司使用三年后重新装修,被拆除的装修设施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损失,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但是对于被拆除装修设施的变价收入可以抵减重新装修的费用,这样可以减少一部分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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