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合同涉税条款的修改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由于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因此,有必要提示客户对相关合同中的价格条款进行审查。 此外,由于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性,应当考虑是否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例如,明确仅在收到合规发票条件下,才有付款义务。 新的规定中,服务和无形资产的视同销售是一个新问题,在未来的合同条款里,律师都应当充分考虑免费提供资源或者服务可能产生的增值税问题,并对因此产生的影响有充分的理解。 3. 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加强对发票的管理 与一般发票的管理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更加严格。虚开增值税发票有刑事犯罪的风险、而获取虚开增值税发票也面临不能抵扣销项税的风险。 在企业内部控制中,应当提请企业关注增值税发票的相关风险。将增值税发票的申领、保管、开具、取得等环节,都纳入企业的内容制度中。同时应当对相关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 同时,考虑到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性,律师也应该充分注意发票所代表的信息和证据含义。 4. 三流不一致的不能抵扣风险 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根据《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详言之,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 但实践中,总是存在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比如商业保理中,应收款的转移带来的付款主体变化,应当关注这种交易安排下可能带来的风险。目前来看,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减少这种风险,但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 过渡性问题 在营改增的阶段中,过渡时期的问题处理总是特别复杂,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律师应当对营改增的过渡影响有充分了解并适时提示客户进行相应的应对,包括对于未进行交易的规划和分析,对SPV的纳税人资格确认等等。 例如,鉴于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将纳入抵扣范围,这会给购置或租入不动产的企业带来巨额进项税金,另一方面,对于某些行业,销项端的税率可能也会有影响。如果情形允许,建议企业在制定相应的采购和销售计划以及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目前的影响,尽量将相关交易或支付或发票开具时间提前/推延至合理时间内,从而优化相应的税负,并且应当充分考虑在该段期间进行协议调整的可能。 又例如,在实践的诸多交易安排中,都会涉及SPV结构。营改增后,应当尽快为SPV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否则将不能够抵扣SPV的进项税额,从而难以享受营改增所带来的税收红利。 除了上述问题,此次的营改增中,行业的特定规定非常重要,金融行业的利息征税和金融产品转让征税差异,房地产行业的一般和简易征收方式,生活消费行业的增值税影响等都值得深入研究,未来,我们将对此进行持续跟进和分析。 注:本文原载“金杜说法”(微信号:),经作者授权于此分享。欢迎转发、点赞、评论,如需转载须经作者授权。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