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124号)转发给你们,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认真贯彻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对尚未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保障性住房进行清理,在“营改增”之前将税款追缴入库。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进行清理工作,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统一细致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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