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经营租赁(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申报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6-15
摘要:某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将其2016年2月5日取得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写字楼对外出租,7月取得房租105万元。购进消防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

3、主表

将不含税租金填入主表第5行(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相应的税额填入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预缴税额填入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

主表填写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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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

某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将其2016年2月5日取得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写字楼对外出租,7月取得房租105万元。购进消防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

相关政策 

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统一采取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

同时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该案例中纳税人于2016年2月5日取得写字楼,适用于5%的征收率且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该纳税人应向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时缴纳税款,应纳税额=105÷(1+5%)×5%=5万元。

报表填写

(一)假设该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1、2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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