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其中明确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慈善活动支出除了包括慈善组织直接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外,也包括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同时,规定明确了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列支原则、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定义和范围,确定了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共同发生费用的分配原则,为慈善组织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公开提供了依据,为民政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建立了基础。 相关政策—— 民发[2016]1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民函[2016]240号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慈善法(草案)》首审 十年磨一剑,这部法律为什么如此受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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