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襄樊市高新区国税局专门安排税收管理员到辖区各所得税纳税企业进行涉税辅导,为财务人员讲解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税收管理员特别强调,在办理200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申报表中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还是适用调整前的标准计算填写。
税务人员解释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的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这就出现了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存在两种计税工资标准的情况。为了做好新旧标准之间的衔接,规范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月~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在填报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计算工资薪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项目的税前扣除限额,仍然要参照调整前的原标准,对于2006年下半年标准提高后而增加的扣除部分则按上述《通知》规定的办法操作,全部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计算填写则要等到2007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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