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6月15日前,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2月15日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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