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九十二条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第九十三条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该转让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九十四条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若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优1档申报价格和数量。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成交价、当日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第九十五条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二)当日换手率达到10%的前5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排名分别计算。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七章 其他转让事项 第一节 转托管 第九十六条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主办券商的不同证券营业部买入股票。 第九十七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可以通过原买入股票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股票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 转托管的具体规定,由中国结算制定。 第二节 挂牌、摘牌、暂停与恢复转让 第九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实行挂牌转让。 第九十九条 股票依法不再具备挂牌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挂牌转让,予以摘牌。 第一百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出现异常转让情况的股票采取盘中临时停止转让措施并予以公告。 具体暂停与恢复转让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 第一百零一条 挂牌公司股票暂停转让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股票的信息;股票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股票的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股票的挂牌、摘牌、暂停与恢复转让,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及时公告。 第一百零三条 股票挂牌、摘牌、暂停与恢复转让的其他规定,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第一百零四条 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益登记日的次一转让日对该股票作除权除息处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股份变动比例) 挂牌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的,挂牌公司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第一百零六条 除权(息)日股票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基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在除权(息)日,挂牌公司应变更股票简称,在简称前冠以“XR”、“XD”、“DR”等字样。 “XR”代表除权;“XD”代表除息;“DR”代表除权并除息。 第八章 转让行为自律监管 第一百零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股票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可能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异常转让行为; (三)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四)买卖股票的范围、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规定限制的行为;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 可能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异常转让行为包括: (一)可能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 (二)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三)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四)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五)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 (六)对单一股票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七)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八)单独或者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股票转让; (九)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 (十)涉嫌编造并传播交易虚假信息,诱骗其他投资者买卖股票; (十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转让。 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上述异常转让行为,应提醒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异常转让行为,应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一百一十条 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且数量较大; (二)股票转让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且挂牌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转让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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