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豆瓣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6号 2017-11-3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豆瓣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豆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豆瓣,均应按照《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郫县豆瓣》(GB/T 20560-2006)国家标准及其修改单规定的标准生产豆瓣的试点纳税人实行全省统一的单耗数量扣除标准(详见附件1)。按照其他标准生产豆瓣的试点纳税人采用单户核定的方法,依据《办法》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的程序和资料,逐级报送至省级国税部门核定单耗数量扣除标准。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产品的,应当按照《办法》和本公告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应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行单户核定办法的试点纳税人应自扣除标准核准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 2.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30日 分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豆瓣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加快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促进我省豆瓣加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豆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应按照《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根据试点纳税人生产豆瓣产品依据的标准,确定了豆瓣加工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具体方法:按照《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GB/T 20560-2006)国家标准及其修改单规定的标准生产豆瓣的试点纳税人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按照其他标准生产豆瓣的试点纳税人采用单户核定的方法。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应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行单户核定办法的试点纳税人应自扣除标准核准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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