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01-3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0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自所属期2016年10月1日后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规定,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海口市、三亚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5%。 二、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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