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相关事宜的通知 税屋提示——深圳税务4月12日前发布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要求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深圳税务特发此篇通知修正错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5号公告)要求,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包括清单申报损失和专项申报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中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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