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人社规[2018]10号 2018-4-26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和《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218号),推动企业年金发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36号令的规定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企业年金覆盖范围。符合36号令第二条规定的依法参加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欠费,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企业年金方案范本。要统一使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18年版)(附表1)。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终止、变更及中止。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中在省本级参保的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它情况按36号令第九条规定执行。建立年金的企业,在其条件发生变化时,出现的方案变更、终止、中止缴费或恢复缴费及补费的,应向备案地报告。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变更和终止所需材料,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规定执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当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前提下缴纳企业年金,中止缴费、恢复缴费及补费的,应填写《企业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企业补缴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见附表2)。 (四)企业缴费部分可对部分人员实行倾斜。对享受劳动模范待遇、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高技能等特殊人员,在分配企业缴费时可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五)企业年金的衔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自方案备案当月起缴费。新建立或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企业及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企业和个人缴费可向前追溯到2005年1月(我省实行企业年金的起始时间),2005年之后成立的企业,不早于企业参保缴费的时间。2018年1月前的缴费标准参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执行,2018年2月之后的缴费标准参照《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36号令)执行。 (六)企业年金权益归属。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取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年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三、建立企业年金统计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 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年金有关情况填写《企业年金情况确认表》、《企业年金资产变动情况表》(附件3),连同《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证明》(人社厅发[2014]60号文件附件5),并报备案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门。《企业年金情况确认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凭证,应当留存备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掌握本级和所属县、区的企业年金备案情况和各企业的企业年金管理情况,于次年4月底前将辖区内备案企业上报的《企业年金资产变动情况表》汇总后一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行政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全省上报情况,建立全省企业年金 数据统计管理企业名录库,定期向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并由企业对其职工进行信息公开。 四、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社、财政、国税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企业年金工作。人社部门要牵头本地区的推进计划,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自主原则下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企业年金发展。税务部门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落实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搞好协调配合,遇有问题共同研究,步调一致开展工作,推动全省企业年金工作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实行,原有政策规定与36号令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36号令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2.《企业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企业补缴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