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5-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6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规定的应清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规定的可清算条件且主管税务机关下发通知要求清算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 二、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办理清算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纳税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清算申报。 逾期仍未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核查认为纳税人涉嫌偷税的,按照程序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不涉嫌偷税的,按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责令限期缴纳。 三、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应补缴的税款,应当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清算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月15日内缴纳。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清算申报应补缴税款的,以及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或税务稽查确定应补缴税款的,自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1日前已受理清算的房地产项目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2日 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及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下发后,我局为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制定了相应的落实政策,但在纳税人清算申报责任方面的政策还不够明确,不能适应金税三期系统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方式转变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应承担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责任,这也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还责还权于纳税人的具体体现。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告。 三、公告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的期限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二)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办理清算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经核查认为涉嫌偷税的,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不涉嫌偷税的,根据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并责令限期缴纳。 (三)明确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应补缴的税款,应当在规定的清算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月15日内缴纳。 (四)明确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清算申报应补缴税款的,以及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或税务稽查确定应补缴税款的,自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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