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09-10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实施企业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按照《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31号)关于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条款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对企业负责和活跃地方经济发展的态度,秉持对企业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现就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修复机制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在河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登记,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是指对于因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企业申请,实施信用修复后可以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作机制。 适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四种情形包括: (一)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但是企业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补报了企业年报的; (二)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的; (三)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更正了相关信息,同时企业已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公示了更正后相关企业信息的; (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住所重新取得了联系;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期间内办理过相关变更业务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了联系的。各级工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通过自查或者经异议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报省工商局备案。 因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需经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进行信用修复后主动申请方可移出。企业未申请移出的,应保留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不得自行作出移出决定。 二、信用修复机制的责任分工 省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处负责指导、组织全省范围内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针对上述四种情形,遵循“谁登记,谁监管”的原则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各级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承担企业信用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为本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牵头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对因企业住所变更等原因导致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登记机关负责受理审核查验移出。 三、信用修复机制的工作流程 对本通知适用范围中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按照下列工作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的企业信用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已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材料(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和向社会公示的证明材料;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更正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期间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关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况说明(被列入原因、申请移出理由、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认识)、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等材料。 (二)受理初审。企业登记机关的经办人员按照信用修复机制的适用范围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初审。符合信用修复机制适用范围条件的,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办人员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填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审批表》,并报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审批决定。企业登记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对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信用修复证明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四)信息公示。同意移出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 (五)汇总上报。企业登记机关应将完成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企业名单和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汇总上报至省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处备案,以备查验。发现违规或超出文件规定范围办理业务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实施信用约束,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各地工商部门要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联动响应机制,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和联合惩戒。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资格审核;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要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系统自动提示限制原因,自动生成申请人告知单。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工商部门应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予以限制的清理规范工作,除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外,不再对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增加其他限制。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专项整治、大数据分析、投诉举报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获得的信息中,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适格的,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期限届满前完成注销程序的,自注销之日起终止公示,其相关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记录至列入期限届满之日。因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自注销之日起对其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相关限制性措施不再执行。鼓励各级工商部门积极探索信用修复制度,建立社会监督、企业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拓宽修复渠道、丰富修复方式,鼓励企业重塑信用。 各地工商部门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管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处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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