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4]11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6-14
摘要: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 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发改价格[2004]1108号      2004-06-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自2016年6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报经济等11个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3]5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人事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人事部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部分考务费标准,包括:

  (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3元调整为4元。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20元调整为25元。

  (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8元调整为7元。

  (四)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8元调整为7元。

  (五)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7元调整为6元。

  (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5元调整为4元。

  (七)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9元调整为8元。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科次8元。

  二、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

  (一)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1、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科次10元;2、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笔试每科次10元、外经贸外语口试每科次4元。

  (二)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科次12元。

  三、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向考试合格人员发放经济、会计、统计、审计、计算机软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时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每本8元调整为7元。其中,人事部考试中心从每本证书工本费中提取用于制证开支的费用标准由5.5元降低为4元。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向报考人员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五、上述各项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

  六、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七、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计价费[1998]1060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43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0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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