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重大损失减征资源税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2号 2020-11-27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现将“重大损失”标准公告如下: 一、当年新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非当年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下同)的20%;上年无营业收入的,损失金额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20%。 三、微型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的。 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委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重大损失减征资源税标准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第三条减免税政策规定,对重大损失的界定,由税务、财政部门另行制定。为了规范税收执法,统一执行标准,保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减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和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此公告。 二、主要内容 明确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界定标准为: (一)当年新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非当年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下同)的20%;上年无营业收入的,损失金额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20%。 (三)微型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的。 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委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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