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房管联[2021]476号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加强住房赠与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23
摘要:自2021年7月24日起,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在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中,该住房自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记入赠与人拥有住房套数;受赠人应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加强住房赠与管理的通知

沪建房管联[2021]476号           2021-7-23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现就加强住房赠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24日起,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在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中,该住房自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记入赠与人拥有住房套数;受赠人应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二、各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将赠与住房转让纳入综合窗口收件;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审核,将赠与住房转让纳入房屋交易核验范围(交易核验认定时点以综合窗口收件之日为准),对赠与当事人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房屋管理局

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2021年7月23日


房屋赠予直系亲属交税吗?

  新的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段时间有造谣者说契税税率即将提高,没买房的抓紧买房,好多人宁愿信抖音,信销售,信中介,也不相信专业人士。这不刚刚辟谣完,又有人造谣说房子可以想送给谁就给谁,不用交任何税,这种吸引眼球的文章或者视频能够让不懂的人产生共鸣,真是误导大众。

  今天就房屋赠予直系亲属可能存在的相关税费进行说明。

  一、契税

  新契税法新增了免征契税的情形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增值税

  (1)属于下列情形的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不符合以上情形,需要结合房屋购买时间。

  增值税免税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自有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个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是住房的,同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所以,个人无偿赠与的住房,赠与双方同样免征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

  (1)赠给非直系亲属交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赠给直系亲属免税

  财税〔2009〕78号文件同时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及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情况,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文作者:亚太鹏盛(青岛)税务师事务所  马超  2021年5月25日


个人赠与房屋时涉及的个税相关政策

  个人赠与房屋、个人接受赠与房屋时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政策!

  一、赠与方应纳税所得额(除税收优惠情形外)

  1.赠与方应纳税所得额=房产核定价格-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3.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二、受赠方应纳税所得额(除税收优惠情形外)

  1.受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房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三、受赠人将受赠房屋再次转让时

  1.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2.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五、亲属之间赠与房屋的常见“小税种”优惠

  1.契税: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2)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按照市场价格核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2.土地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称的“赠与”是指: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来源:中税答疑整理  2021年6月7日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