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8月6日前填写《征求意见表》,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 电子邮箱:nxjsjf@163.com 传真电话:0951-8553135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税政与条法处(银川市解放西街416号),邮政编码:750001。信封上请注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征求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7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所在地为生产经营地。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所在地分别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或有多个纳税地点的,所在地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四、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地点。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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