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财税[2021]133号 2021-6-29 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沈抚示范区税务局,各市(不含大连)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要求,做好我省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相关工作,现将我省《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为做好我省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土地闲置费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第三条 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认定土地闲置费应缴费金额;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认定的土地闲置费并缴入国库;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并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的政策制定。 第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历史数据和资料清理,妥善保管划转前资料和数据,按规定核销原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准确提供土地闲置费有关资料和信息,协助税务机关摸清土地闲置费近三年缴费人数量、收入规模、预算级次等费源情况,支持税务部门平稳有序承接征收工作。 第七条 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土地闲置费,即土地所在地县(区、市)税务局为主管税务机关。自然资源部门向缴费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除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九条外,还应注明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认定的应缴费金额和负责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并即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地级市税务部门收到《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的,要即时传递给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费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缴费人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第九条 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土地闲置费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人民银行国家金库。 第十条 土地闲置费的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43205”,预算科目为“土地闲置费”,预算级次按照土地所在地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收缴国库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国库。 第十一条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第十二条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由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并经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后征缴入库。 第十三条 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推送费源信息、征收信息,及时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四条 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第十五条 2021年7月1日前,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完成土地闲置费的征管业务和数据信息交接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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