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办规[2018]4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1-21
摘要:拓展资本市场奖励。一是对推动我市企业首发上市、挂牌成功的证券保荐机构,按募集资金投资我市额度的0.5‰给予奖励;二是对推动我市上市企业并购重组等再融资和在哈企业发行直接债务工具的证券保荐机构,按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哈政办规[2018]45号        2018-11-21

  税屋提示——依据哈政规[2021]1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1日

哈尔滨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省会哈尔滨市建设的若干意见》(黑发〔2017〕18号),加快推进金融业“千亿百亿产业工程”实施,实现金融业千亿级营收和百亿级税收的产业规模目标,更好地发挥金融资源配置作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坚持注重绩效、突出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坚持分类评价、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坚持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评价对象

  (一)综合评价对象

  在哈银行、保险和证券金融机构。

  (二)专项评价对象

  在哈银行、保险、证券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非银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等)。

  (三)金融宏观调控和监管机构

  人民银行、银行保险业和证券业等金融宏观调控及监管单位在我省的分支机构。

  三、评价内容

  围绕促进金融业“千亿百亿产业工程”实施,按照“巩固银行存量、扩大保险增量、突出证券机构直接融资重点、挖掘各类金融机构增量”的要求,突出鼓励金融机构在投融资、税收、营收等方面作出的贡献,尤其是增量上的贡献。

  (一)金融监管部门评价

  主要评价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向上争取增加信贷规模情况;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指导创新型业务开展情况。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改组、改制,扶持其做大做强等情况;与地方开展专题调研,“一行二会”出台的政策解读和指导地方落实等情况。及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相关统计数据、行业分析和风险防控等数据信息情况。防范金融风险,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等情况。

  (二)金融机构评价

  分为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两个方面。

  1.综合评价主要突出两个方面,一是共性评价指标,主要评价金融业营收和税收方面的贡献;二是结合银、证、保机构特点,设定评价指标,重点评价对各领域融资支持方面的贡献。

  2.专项评价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新设机构、争取总部(集团)资源、做大投融资规模等大幅拉动经济发展的行为;二是对金融业“千亿百亿产业工程”实施有较大贡献机构的业务创新行为。

  (三)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指标

  1.银行类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指标

  (1)支持我市金融业“千亿百亿产业工程”评价指标(权重50分)

  ①当年营业收入和收入增量(权重25分),其中当年营业收入15分、收入增量10分。

  ②当年上缴地方税收情况(权重25分)。参照近年来机构税收平均情况,对于税收减少的给予相应减分。

  (2)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指标(权重50分)

  ①贷款投放我市总量、投放我市重点产业贷款量(权重25分)。

  ②当年贷款新增额(权重10分)。

  ③当年贷款余额(权重5分)。

  ④贷款利率执行水平(权重5分)。

  ⑤贷存比(权重5分,本指标不评价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

  上述指标加分设上限。

  2.保险类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指标

  (1)支持我市金融业“千亿百亿产业工程”评价指标(权重50分)。

  ①当年保费收入和收入增量(权重25分),其中当年保费收入15分、收入增量10分。

  ②当年上缴地方税收情况(权重25分)。参照近年来机构税收平均情况,对于税收减少的给予相应减分。

  (2)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权重50分)

  ①我市重点行业风险保障总额(权重20分)。

  ②机构招引与引进保险资金投资我市建设项目额度(权重20分)。

  ③赔付支出和赔付增量(权重10分),其中赔付支出5分、赔付增量5分。

  上述指标加分设上限。

  3.证券类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指标

  (1)支持我市金融业“千亿百亿产业工程”评价指标(权重50分)。

  ①当年营业收入和收入增量(权重25分),其中当年营业收入15分、收入增量10分。

  ②当年上缴地方税收情况(权重25分)。参照近年来机构税收平均情况,对于税收减少的给予相应减分。

  (2)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指标(权重50分)

  ①推动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并购重组情况(20分)。

  ②推动我市上市和非上市企业融资、发债等情况(20分)。

  ③对我市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培育储备情况(10分)。

  4.专项评价指标

  主要分为新设机构奖励、投融资奖励、拓展资本市场等3类。

  (1)新设机构奖励。一是对在哈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在哈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我市新设立分支机构或专项事业部以及在我市域外新设立分支机构产生的业务增量,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支持。二是对在哈新设的法人总部或区域总部以上机构,在我市购建营业办公用固定资产的,按其购建总价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大额投融资奖励。对于融资成本不高于全市当年融资成本20%以内的大额投融资给予奖励。一是对引进保险资金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的,且当年新引进保险资金超过5亿元(含)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引进机构奖励。二是对机构发挥自身(集团)优势,争取总行或人民银行信贷规模以外的域外资金投入我市的,按新增融资额的0.4‰给予奖励。三是对我市年度实施的重点项目,融资超过10亿元(含)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2‰给予金融机构奖励。

  (3)拓展资本市场奖励。一是对推动我市企业首发上市、挂牌成功的证券保荐机构,按募集资金投资我市额度的0.5‰给予奖励;二是对推动我市上市企业并购重组等再融资和在哈企业发行直接债务工具的证券保荐机构,按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

  综合评价与专项评价中对于同一获奖因素不重复奖励。

  四、兑现评价结果

  按照荣誉表彰单位、资金奖励贡献突出个人的原则进行奖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一是对获奖单位、单位班子成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将表彰结果通报其金融机构总部。二是对获奖单位,在政府可支配资金存管和项目合作等金融资源分配上,根据贡献情况给予调增资源配置,同时相应调减评价靠后机构的金融资源配置。三是对获奖单位开展的金融业发展课题研究等项目给予经费支持。此外,对部分单位确需补充办公经费、改善办公条件、开展广告宣传、举办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以及金融机构允许支出的其他事项等,给予经费支持。四是奖励突出贡献个人。重点奖励做出突出贡献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由获奖单位根据具体贡献情况确定实施。

  五、组织实施

  (一)领导机构

  评价工作由哈尔滨市金融业发展和防控风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专项工作推进组(以下简称“推进组”)负责组织实施,推进组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保监局和省证监局等部门。市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产业发展计划及重点项目名录。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奖励资金。市人社局负责审核把关评价结果。

  (二)评价程序

  对金融机构的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照机构性质和类型,采取分类分组方式进行。

  1.每年年初,推进组向在哈金融机构印发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产业项目名录,引导金融机构制定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金融工作发展计划。市金融办印发评价工作通知,各银行类、保险类、证券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按要求向推进组申报材料。

  2.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分组到各参评机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看业务台账、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核定数据比对等方式确定评价结果,并报推进组审核。

  3.由推进组将审核评价结果报委员会批准后,由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向各金融机构、金融宏观调控及监管单位通报评价结果并组织实施表彰。

  六、有关要求

  (一)对评价对象出现以下事项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评价资格:

  1.在金融经营运行过程中,因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和化解风险措施,导致我市金融不稳定的;

  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我市金融业形象的;

  3.市级机构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

  4.评价中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评价工作的。

  (二)参评单位要按月将本单位相关数据情况报送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对机构报送数据与监管机构统计报表进行复核验证,以避免重复计算。

  (三)各评价对象报送相关资料时,要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收回所发奖牌及奖金,取消下一年度参评资格,在全市通报并抄送其上级主管单位。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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