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7]8号 2007-04-20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被津地税企所[2010]1号废止。
根据各区县地税局的反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原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市建委批准的危改投资计划项目,按照5%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对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报经市局批准后可执行5%应税所得率。 二、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销售收入的确认以及成本费用的结转,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执行。市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2004]5号)第一条及《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4]16号)第二条规定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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