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部分税(费)种申报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9]13号 2009-02-10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失效。理由:执行期届满。 3.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附件失效。
2009年1月1日起新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有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进行了调整,上述三税种按月(季)申报的纳税申报期限从期满之日起10日内调整至15日内。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方便纳税人办税,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部分税(费)种纳税(费)申报期限进行统一明确,现将具体统一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月(季)申报的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及随营业税一并缴纳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纳税(费)申报期限统一明确为纳税(费)期满之日起15日内。 二、经省政府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期限调整为每月15日前。 三、有关税(费)种(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费)款解缴日期统一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四、采取预征管理(或汇总缴纳)办法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其纳税申报期限也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规定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附件[附件失效]:2009年节假日期间的纳税申报期限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02月10日 2009年节假日期间要求15日内申报的纳税(费)申报期限 1、“元旦”(1月1日—3日放假),2009年1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统一顺延3天,纳税(费)申报期限为1月19日。 2、“春节”(1月25日—31日放假),各税(费)种的纳税申报期限不顺延。 3、“清明节”(4月4日—6日放假),2009年4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统一顺延3天,加最后一天法定休假日,纳税(费)申报期限为4月20日。 4、“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2009年5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统一顺延3天,纳税(费)申报期限为5月18日。 5、“端午节”(5月28日—30日放假),各税(费)种的纳税申报期限不顺延。 6、“国庆、中秋节”(10月1日—8日放假),2009年10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统一顺延8天,纳税(费)申报期限为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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