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2]1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6-19
摘要:对于认证、稽核系统中已有纳税人档案信息,而开开票日期在纳税人档案信息录入认证、稽核系统日期之前的税控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认证,认证后形成的数据不得上传县级稽核系统,各县级增值税管理部门亦不得将其载入稽核系统。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2]115号             2002-6-19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确保防伪税控系统的扩大推行,规范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以及我省金税工程稽核系统运行情况,现对我省认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税控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总理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属于扣税范围需要申报抵扣税款的,应于申报所属月份的月底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如:属于扣税范围需要在5月份申报抵扣税款的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应于5月底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在申报月份后(包括申报时)认证通过的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只能在以后月份申报抵扣税款(如:在6月1日以后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不能在5月份申报抵扣税款)。

  二、各县级国家税务忆增值税管理部门每月前针当月新认定或变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以下简称纳税人档案信息)及时录入稽核系统,同时通知各主管税务机关录入或载入认证系统。认证系统的纳税人档案信息与企业开票、发行、报税及稽核等系统的纳税人档案信息必须随时保持一致,各认证部门不和随意增录或删除纳税人档案信息。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当月认证系统中无纳税人档案信息的税控专用发票一律不予认证。

  四、各庄稼税务机关对当月认证系统新录入或载入纳税人档案信息、开票日期为以前月份的税控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认证,认证后的数据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开票日期为认证月份上月的、经核实属于上月新认定资格且县级稽核系统中已有纳税人档案信息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控专用发票,可将其认证数据上传县级稽核系统;二是开票日期为认证月份前二个月(如认证月份为6月,开票月份为4月,下同)以上的、属于原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控专用发票,其认证数据不得上传县级稽核系统,各县级增值税管理部门更不得将其认证数据载入稽核系统。

  五、对于认证、稽核系统中已有纳税人档案信息,而开开票日期在纳税人档案信息录入认证、稽核系统日期之前的税控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认证,认证后形成的数据不得上传县级稽核系统,各县级增值税管理部门亦不得将其载入稽核系统。

  六、认证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省局曾以云国税函[2001]595号文件转发)规定进行,对税控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无法认证”、“重复认证”等界定,对需进行人工干预的必须按系统提示进行操作,杜绝出现误解操作,更不得擅自作出人为的认证结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认证系统提供协查系统有问题发票的准确率。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月的各工作日(征收期可除外)都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报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进一步加强对税控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税控专用发票认证结果的真实、准确,为金税工程运行提供更可靠有效的数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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